題目要求
根據《公務員法》,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與“品位分類”相比,“職位分類”的特點是()。
A.以“人”為中心,分類簡單,重視公務員的人品條件和學歷、資歷
B.以“事”為中心,分類詳盡,重視職位工作和公務員個人的專長,官職與宮階合一
C.以人為對象進行分類,官職與級別相對分離
D.突出對公務員的品級、官階的區(qū)分,公務員隊伍組織嚴密、等級分明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B【解析】品位分類以“人”為中心,依地位高低來分類和定待遇,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依工作職責和貢獻大小分類和確定待遇。
品位分類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對“人”的分類,而非對“事”的分類。對“人”的分類,系指對人員的品級官階加以區(qū)分,而不涉及各等級人員所擔任之“事”,即工作職務的分類。
“職位分類”的重要特點之一,就在于“級不隨人走”,就在于“官和職融為一體,不存在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獨立于職位的官階”。在這里,職等、職級的等級都是從屬于職位的,它們不是文官個人的等級,所以若無職位,便無等級可言。
發(fā)布時間:2014-06-24 0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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