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輕松學的主題:《教育法》之法律責任(1)
關注公眾號:事考必勝,每天5分鐘,輕松學教基
本期我們來學習: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本期考點一般以原文形式考單選和多選題,重點掌握以下內(nèi)容:
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一條【違反經(jīng)費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jīng)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jīng)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jīng)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結(jié)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chǎn)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chǎn)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行政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qū)W;蛘咂渌逃龣C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行政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jīng)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jīng)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jīng)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2.(單選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對在校園內(nèi)結(jié)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chǎn)的,采用什么方法進行處罰?( )
3.(單選題)某學生勾結(jié)社會青年在學校內(nèi)結(jié)伙斗毆,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應該由( )來處罰。
4.(單選題)制定《教育法》的最終目的是( )。
本期試題共5道,全部試題請點擊底部查看原文開始做題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開始做題